1.世界性的体育赛事都是如何盈利的?
2.举办赛事需要申请商标吗?
3.2019世界知识产权日“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
4.著作权论文参考
5.商标注册41类包含范围
即体育无形资产,特点是:无独立实体、具有明显的排他专有性以及通过商业开发能为拥有者带来持续经济效益。
体育无形产品包括:
1、各级各类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权和经营权,内含冠名权、冠杯权、广告发布权、广播电视转播权,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的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等。
2、各级各类体育组织、体育团队的名称、标志的专有权、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
3、体育专利的申请权和实施权。
4、体育专有技术的发明权、使用权、转让权和其他体育科技成果权。
5、体育组织、团队和个人的声誉。
6、体育场馆、设备的租赁权土地使用权。
7、体育**的发行权、专营权和销售权。
8、职业体育名人的广告权、代理权。
9、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体育类促销获利因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际惯例承认的其他体育无形资产。
扩展资料:
随着体育产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体育产权的交易需求迅速扩大,尤其是体育无形资产如体育赛事的广播电视转播权、冠名权、特许经营权,体育明星的肖像权、出场权,运动员的转让权,以及体育用品制造企业的股权、技术专利权、商品商标权等的交易比较频繁。
但由于中国体育产权交易制度发展缓慢,体育产权交易方式仍以一对一的分散交易为主,导致当前体育产权交易存在产权交易无法满足体育产权多样化要求,产权交易成本高、效率低、交易双方供求信息沟通不畅,以及体育产权交易市场不规范且缺乏监督等问题。
百度百科-体育无形资产
世界性的体育赛事都是如何盈利的?
拿体育比赛直播举例来说,之前发生过一件令人感到无奈的事情,起因是哈尔滨毅腾要赶赴贵州参加与贵州智诚的中甲比赛,但是,贵州智诚是本赛季中甲联赛唯一没有直播信号的赛区,于是哈尔滨毅腾的部分球迷就众筹的一些资金自己去到贵州直播这场赛事给哈尔滨的球迷观看。而PPTV在得知了这件事情之后,为哈尔滨球迷免费提供了技术支持和网络推送,从而得以在龙广听友网上直播。
其实类似的在前几年也曾经出现过:
2014年,一个由北理工学生自发成立的“北理工电视台”便开始直播北理工的比赛,比赛的画面是通过3G上网卡的形式上传到网上,平均每场消耗1G左右。
而更早的,2012赛季,深圳红钻降级到中甲联赛,深圳电视台决定不转播深圳队的中甲联赛。到了联赛中期,来自深圳FC吧的一伙球迷自发成立的“FCTV5”电视台,通过Iphone摄像头直播中甲联赛。
那么为什么我会觉得毅腾的事情比较有趣呢,因为毅腾的当中有PPTV的介入。
让我们对比一下今年3月初的一起,同样是跟直播有关,一样的是同样是体育,但不是足球,而是。
的起因是这样的,一位玩家通过LOL自带的OB(观察者)功能,将韩国职业选手Faker的游戏画面在Twitch上进行了直播。
但是Faker本人是与直播平台Azubu有签约的,他的比赛直播权是属于Azubu的,而这个玩家在将比赛内容直播到Twitch上时并没有得到Faker以及Azubu的同意。
Azubu以违背DMCA法案(数字千年版权法)为由要求该玩家停止直播,并称他们拥有该玩家所直播内容的直播权。
尽管LOL开发商Riot最后终止了该玩家的直播,但Riot总裁及联合创始人Marc Merrill并不认同Azubu给出的理由。
“Azubu以DMCA为由终止Twitch上的直播并不合法。与Riot不同,游戏内容不属于Azubu。”Marc
Merrill说。Riot之所以关闭该玩家的盗播,是因为“不仅损害了Faker本人的利益,还损害了职业选手们直播合作的未来前景,而直播合作是韩国生态系统的基石。”
对比一下这两起,有如下几个共同点:
1、都是用户将比赛的素材上传,一个是比赛的内容,一个则是足球比赛的内容。
2、PPTV与Twitch一样,都是作为播出技术支持方,区别在PPTV是纯粹的技术支持方而不播放,Twitch则是提供播出平台的技术。
3、LOL是由Riot所研发的,毅腾是隶属于中国足协下面的。
4、Faker和毅腾,Faker与Azubu签约了,而毅腾则是有一个中国足协代管(目前只有中超成立了专门的中超经营公司,而中甲由于整体商务开发不完善,目前没有专门的公司)。
那么,Azubu要求该玩家停止直播, Riot也视其为盗播,那么这是否就是侵权,此外,毅腾的球迷直播中甲的比赛是否也构成盗播,而PPTV与Twitch一样,都起到了技术支持的作用,是否也牵扯其中?
首先,华东政法大学的教授王迁曾经说过这么一段话,“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其竞技活动本身并非作品,对其技巧或比赛策略的设计也不是作品(因为思想无版权)。同时,即使竞技体育活动也带有一定美感,只要该美感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同样不能予以保护。如果对竞技体育活动或对比赛策略的设计作为作品加以保护,恐怕天下的比赛大多办不起来,因为各类比赛涉及的技巧是相当有限的,一旦为某个人加以垄断别人就用不成了。你能想象将姚明扣篮的动作作为作品加以保护,使其他篮球运动员不能模仿么?”
所以一般的体育赛事比如足球、篮球这种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体育比赛没有作者,他不是作品,而是按照既定的流程和规则去进行,因而原则上是不构成侵权的要素的。和足球体育比赛一样,电子竞技也不是作品,而是按照既定的模式来进行的。
既然不构成侵犯版权,那么为什么腾讯还要花上将近5亿美元购买NBA5年的独家版权,而PPTV、乐视购买英超的版权也将近每年超过千万美元的版权。
这是因为一般的体育赛事组织者垄断了现场直播赛事活动的权利,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是不被允许拍摄或者直播的。
如果擅自对于赛事进行直播,那么就将侵害赛事组织者的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从这个角度来解读,上述的玩家在Twitch上直播Faker的比赛是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但侵犯了Azubu的财产权,因为Faker在线上的比赛,Azubu是要为之付费的,就是说Azubu是赛事的组织者。
但是有一点很重要的是,LOL与足球不同,LOL是由Riot所研发的,借用到足球比赛里面,即那个足球是有研发商的,而这个足球是享有独创性的。
所以,在这起当中,玩家直播Faker的比赛,即侵犯了Azubu的财产权,又侵犯了Riot的知识产权。
而这也是我之前一直说国内的直播平台有隐患的原因,因为他们所播出的选手比赛本身不侵犯知识产权,但用作比赛的内容是侵犯知识产权。
再来看毅腾的这个,毅腾的比Azubu与Twitch的比则又是另外一回事。
第一,中甲赛事的版权是由中国足协代管的,这个前面已经说明,也就是说,中甲还是有经营方的,但是中甲的直播权,这个经营公司并没有出售,或者说是并没有组织机构来做直播。
第二,与Faker相比,毅腾是希望球迷们来直播赛事的,也希望PPTV来做一些直播的支持,而Faker显然是不愿意玩家将他的比赛直播到Twitch。
所以,就上述两个情况来分析,球迷借助PPTV的技术直播毅腾的比赛,首先肯定的是不会侵犯知识产权,因为上文说了,体育比赛没有知识产权,同时足球本身也没有知识产权,与LOL不一样;其次,同样没有侵犯到财产权,因为中甲的经营当中,目前还没有明文交代具体的转播机构以及价值,中国足协甚至没有成立专门的经营中甲赛事的公司,就是认为没有商业价值。
综上所述,其实看上去,这两起有很大的类似,但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
但是我们从这两起当中可以看到的是,体育赛事包括赛事,目前在国内还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
我们看看巴西,巴西的体育法就对足球运动员加以特别保护,未经许可是不能擅自转播他们的比赛的。
而韩国在2010年4月通过了内容产业振兴法,营造游戏公司和韩国协会的双赢局面。长期来说制定电子竞技知识产权的标准准则,减少与之相关的争议为目的。
举办赛事需要申请商标吗?
一项成功赛事的盈利收入我认为大致分为一下三个部分:
首先是赞助广告收入,要知道一项体育赛事将会用到的所有一切产品都是可以接受赞助商的。—比赛用水、比赛用球等等,还包括体育展示的部分,例如比赛周围可以有广告板,场馆外可以搭建临时的广告展台等等。同时在比赛间歇、中场时间可以插播商业性的广告。这些方面的收入将决定一个赛事能否实现盈利。
例如美国的超级碗(橄榄球比赛)的中场广告由于其创新性较高广受好评,这些广告也成为了优秀广告的代名词。一提到超级碗广告,让人立即想到必是高水准的广告。虽然超级碗不是世界性的赛事,但是我认为还是值得被拿出来作为优秀赛事的典型的。
其次是转播权收入,它还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部分。
以在中国举办的WTA女子网球巡回赛级别的赛事中国网球公开赛为例——
1、国内的话央视是不付钱买信号的,免费制作赛事转播,同级别赛事转播市场价500w元左右,然后免费在央视播出,而这部分的转播权的市场价应该在1000w-5000w左右。我们国家有自己的播出政策不予评价。但是中网还是能在一些地方台和网络平台收到转播费的。
2、国际方面,WTA会统一安排电视转播奖金池的分配。我觉得这可能是较为完善的体育项目才能拥有的吧?
最后是门票、周边收入,一项世界性的体育赛事关注度一定要比地区性的更高许多,那么慕名而来的球迷基数肯定也是很高的,那么这项赛事的门票收入会是一个可观的数目。由于比赛等级较高,因此票价也会有所上涨。
以今年夏天在中国举办的男篮篮球世界杯为例——
小组赛城市套票卖到单价3200-9600元不等,这仅仅是一个人的门票而已。而球馆的座位数是1w+往上走的,数学好的同学可以算一笔账~
同时还会有一些周边可以售卖,但是我似乎没有映象那个世界性的体育赛事能在这方面做得特别好的。这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就是明显不够的,由于体育赛事中有许多更加重要的事情所以很多赛事在这方面做得就不能够尽善尽美了。我觉得想要提高赛季的盈利收入,周边可以是很好的切入点。
以上。
2019世界知识产权日“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
目前我还没听说过国内有专门的体育领域知识产权法案。如果你有充裕的资金可以注册一个赛事商标,跟工商是一个性质的。
这个是我的专栏://.globrand/column/yuguochao 希望能帮到你
著作权论文参考
世界知识产权日 时间:每年的4月26日 1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2019年4月26日是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通过每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世界各地的人们共同思考知识产权怎样为音乐和艺术的繁荣作出贡献,怎样驱动技术创新,帮助改变我们的世界。
WIPO每年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确定一个活动主题,成员国围绕该主题举办各种宣传活动,突出知识产权在各国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
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
体育中蕴含的普世价值——卓越、尊重和公平竞争——吸引着来自全球的观众。如今,由于广播和通信技术的进步,任何人,无论身处何方,足不出户就能全天候欣赏体育赛事,追踪最喜爱的运动员和运动队的表现。
体育已经成为一个价值数十亿美元的全球产业——带动从体育场馆到广播网络等设施方面的投入,在全球雇佣数百万相关从业人员,并为更多人带来快乐。
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商业关系有助于确保体育的经济价值。这样可以推动体育组织资助我们所享受的各项赛事,并且提供促进基层体育发展的方法,从而 *** 体育产业增长。
我们审视体育企业如何利用专利和外观设计来推动体育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训练方式和新设备的发展,以帮助提高体育成绩,吸引全球体育爱好者。
我们审视体育明星如何能够通过与品牌赞助商合作并利用运动员自身品牌进行创收。
我们探索广播权如何为体育和电视及其他媒体之间的关系奠定基础,这样的媒体使体育迷比以往更容易接触到体育赛事。
我们仔细研究机器人技术和人工智能方面颠覆性的技术进步,这些技术正在推动所有体育领域发生变革。
今年,让我们为体育英雄喝彩,也为全世界的幕后英雄喝彩,为了提高体育成绩及其全球吸引力,他们在不断创新。
和我们一同庆祝体育的号召力、感染力、创造力和凝聚力吧,它使我们携手共进,突破人类成就的极限。
历年主题回顾
2010年的主题是“创新——将世界联系在一起”
2011年的主题是“设计未来”
2012年的主题是“天才创新家(Visionary Innovators)”
2013年的主题是“创造力 :下一代(Creativity :The Next Generation)”
2014年的主题是“**-全球挚爱(Movies-A Global Passion)”
2015年的主题是“因乐而动,为乐 *** ”。
2016年的主题是“数字创意重塑文化”。
2017年的主题是“创新改变生活”。
2018主题是“变革的动力:女性参与创新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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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41类包含范围
著作权论文参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著作权论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方式造成的种种侵权现象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存在着很大争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如何协调冲突主体矛盾,维护整体利益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
关键词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
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为邻接权,其通过传播作品获取权利。而作者享有著作权,其通过创造作品获取权利。总体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大于邻接权人。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定性,决定着其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
(一)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理论分析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缺乏作品所必须的条件——可复制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也能获得美的享受,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盘带和过人,跳水运动员空中优美的翻滚等,但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著作权法并不能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然而这一观点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而非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作为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其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使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其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摄像师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的解说、记者的访以及编导的参与等,由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等构成的,是通过摄像机等装备将体育赛事现场情况加工成体育赛事信号后再通过大功率设备进行发射从而使电视观众能够观看。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或技巧,不是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其另外包括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融入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属于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且,其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很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判断,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央视国际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高,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录像制品。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现场性和实时性的特征,编导对不同体育赛事画面有选择性的取舍后,力图还原赛事活动本身,为满足赛事爱好者的观赏需求,节目制作中包含了编导的前期策划、机位排列、镜头剪切、主持人的解说、画面的剪辑编排等,这些无不体现了赛事节目蕴含了编导等原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整体上应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欧美法域规定
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是著作权这种特殊的财产权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现今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产生了更多复制和传播技术,如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上网站服务器,由服务器向用户终端顺序或实时地传送各个压缩包,让用户一边下载一辩观看,而无需整个压缩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终端才可以观看。美国曾在16年修改版权法做国会报告时这样描述体育赛事节目“一场足球比赛正在进行,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某导演坐在导播室内,将来自四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或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在19年将其归纳至“视听作品”,认为体育赛事是声音、影像或二者的结合。英国司法判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处理类似流媒体技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的案件中,都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效果原则,以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利益。借鉴相关经验教训,我国在著作权修改草案中已经取消了有关“**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都将其纳入“视听作品”中,并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项修改使得有关此类保护客体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设出来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遭到严重打击,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亦被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致力于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J].法学家,2014(5).
[2]王迁.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16(1).
[3]胡开忠.信息技术发展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J].法学研究,2007(5).
[4]林子英.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2015(9).
;商标注册的第41类主要涵盖教育、培训、、体育和文化活动相关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体育活动、文化活动、教育信息、培训服务、服务、**制作、体育设施出租、剧院演出、音乐会、图书馆服务、电子出版物出租等。
第41类商标分类是根据《尼斯协定》进行的国际商标分类,涵盖教育、培训、、体育和文化活动等服务。这一类别包含的服务涉及从学校教育、在线培训到**制作、剧院表演等多种形式。此外,也包括体育赛事、健身服务、图书馆、博物馆服务等文化活动。这类商标通常适用于教育机构、文化场所、体育组织等提供相关服务的实体或个人。
商标分类的意义体现如下:
商标分类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界定商标的适用范围和保护领域。第41类涉及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商标在此类服务中的应用帮助消费者区分不同服务提供者的身份,确保服务质量和声誉。同时,对于服务提供者而言,合理的商标注册可以有效地保护其品牌和知识产权,避免市场混淆和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的第41类主要涵盖教育、培训、、体育和文化活动等服务。它包括从学校教育到**制作等多种服务形式。这种分类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界定商标的适用范围和保护领域,在确保消费者利益和服务质量的同时,也为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品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或服务分类表,指明申请注册的商品类别或服务类别。